可以。依5718号MÖHUK第20条,遗产原则上适用死者本国法,土耳其境内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外国继承人须向治安民事法院申请继承证明,公证处不得出具;Tapu过户须依据土耳其法院出具或认可的继承证书办理。
外国人去世后如果在土耳其留有不动产,其继承人的办理流程与土耳其公民的继承有两点不同:一是适用法律如何确定,二是由哪个机关出具继承证明。下文按申请的逻辑顺序展开:先讲权利,再讲证明文件,最后讲地契过户和各项期限。
外国人能在土耳其继承遗产吗?
可以。外国国籍人士通过继承在土耳其取得财产,法律上没有一般性禁止;仅凭国籍不会丧失继承人资格。继承不动产时,须遵守2644号Tapu Kanunu(《地契法》)第35条规定的法定限制;把地契登记更正到继承人名下时,还须提交从土耳其机关取得的文件。
谁是继承人是另一个问题,要依下文的冲突规范确定。在适用土耳其法的情形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按法定继承顺序和亲系(zümre)制度确定。
土耳其房产继承适用哪国法律?MÖHUK第20条
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继承法。5718号Milletlerarası Özel Hukuk ve Usul Hukuku Hakkında Kanun(《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简称MÖHUK)第20条规定,继承原则上适用死者的本国法;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则适用土耳其法。因此,同一笔遗产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法律:土耳其的公寓适用土耳其法,死者在本国的银行账户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
| 事项 | 适用法律 | 法律依据 |
|---|---|---|
| 继承(一般规则) | 死者本国法 | MÖHUK第20条第1款 |
| 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 | 土耳其法 | MÖHUK第20条第1款 |
| 继承开始的原因、遗产的取得与分割 | 遗产所在国法律 | MÖHUK第20条第2款 |
| 位于土耳其的无人继承遗产 | 归国家所有 | MÖHUK第20条第3款 |
| 死因处分(如遗嘱)的形式 | 援引MÖHUK第7条;按死者本国法形式作出的处分同样有效 | MÖHUK第20条第4款 |
实际结果是:就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而言,特留份(saklı pay)、扣减(tenkis)和分割争议都按Türk Medeni Kanunu(《土耳其民法典》)的标准处理;即使被继承人国籍国的份额规则不同,这一结果也不会改变。
外国继承人在哪里办理继承证明(mirasçılık belgesi)?
向治安民事法院申请。Noterlik Kanunu(《公证法》)第71/B条规定,由外国人申请继承证明时,公证处不得出具。因此,土耳其公民通常使用的公证途径对外国继承人并不适用。凡是含有涉外因素、仅凭户籍记录无法确定、需要作法律判断的情形,都必须向法院申请。
程序上有四点是明确的:
- 职能管辖法院:sulh hukuk mahkemesi(治安民事法院)。
- 地域管辖法院:申请继承人资格证明(mirasçılık belgesi)属于非讼事件,地域管辖可能存在争议,申请前应另行评估。依MÖHUK第43条,继承案件由死者在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最后住所地不在土耳其的,由遗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期限:法律没有为申请继承证明规定除斥期间;但放弃继承和税务申报都有期限。
- 起算点:有期限的事项,从死亡日期起算,或从继承人得知死亡及自己继承人身份之时起算;两者未必是同一天。
国外出具的继承证书在土耳其能用吗?海牙认证与翻译
在国外取得的继承证书不能在土耳其直接使用。Tapu Kanunu第37条规定,外国自然人的继承过户,须依据以下两种继承证书之一办理:土耳其共和国法院出具的继承证书;或由其本国主管机关出具、并经土耳其法院确认符合土耳其法律继承程序的继承证书。也就是说,您手中的外国证书要么交由土耳其法院确认,要么改为向土耳其法院申请继承证明。
这类证书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学说中有观点认为,继承证明不构成终局判决,因此不能作为传统意义上承认与执行的对象。实务中采取哪条途径,可能取决于出具证书的国家以及地契登记局(tapu müdürlüğü)的要求;申请前先确认对方要求哪种途径,可以避免浪费时间。
无论走哪条途径,外国文件都必须经过两道环节:出具国如果是海牙认证(apostil)公约成员,须办理海牙认证;如果不是,须办理领事认证。之后再做宣誓翻译(yeminli tercüme)并经公证。死亡证明、户籍/亲属关系记录以及遗嘱(如有)都要分别走完这一流程。
土耳其房产继承过户(Tapu)流程与所需材料
取得继承证明后,地契过户要和税务环节同步进行。顺序如下:
- 对死亡证明以及证明继承关系的外国记录办理海牙认证、翻译和公证,使其可以在土耳其使用。
- 查清被继承人在土耳其的财产:地契记录,以及银行账户和公司股份(如有)。
- 向治安民事法院申请继承证明;或者依Tapu Kanunu第37条,申请法院确认外国继承证书。
- 提交遗产税(veraset ve intikal vergisi)申报表,并取得办理地契手续所需的税务清结证明(vergi ilişiği belgesi)。
- 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契登记局申请继承过户(以继承方式登记)。
- 登记到继承人名下后进行分割:达成一致的,签订遗产分割协议(taksim sözleşmesi);不能达成一致的,通过诉讼解决。
过户完成后,不动产原则上以共同共有(elbirliği mülkiyeti)的形式登记在全体继承人名下,任何一名继承人都不能单独出售。遗产如何分割、份额如何计算,是另一个需要单独说明的问题。
土耳其遗产税申报期限及起算时间
外国继承人最常错过的期限不是诉讼期限,而是遗产税申报期限。Veraset ve İntikal Vergisi Kanunu(《遗产与赠与税法》)第9条按死亡发生地和继承人所在地区分申报期限,期限从死亡日期的次日起算。
| 情形 | 申报期限 |
|---|---|
| 死亡发生在土耳其,继承人在土耳其 | 4个月 |
| 死亡发生在土耳其,继承人在外国 | 6个月 |
| 死亡发生在外国,继承人与死者在同一国家 | 4个月 |
| 死亡发生在外国,继承人在土耳其 | 6个月 |
| 死亡发生在外国,继承人在另一个外国 | 8个月 |
| 宣告失踪(gaiplik) | 失踪宣告登记入死亡登记簿之日次日起1个月 |
这些期限属于税务义务;逾期不会使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但会产生迟延处罚。放弃继承的期限则是除斥期间:法官依职权审查,不中止,也不中断。诉讼时效则须由当事人作为抗辩提出,并且可以中止。混淆两者可能导致权利丧失。对身在国外的继承人来说,放弃继承的声明要向哪个法院提交、何时送达,关系重大,因此应单独评估放弃继承的申请程序。
不来土耳其,能委托代理人办理继承吗?
可以。申请继承证明、税务申报和地契过户都可以由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可以在您所在国的土耳其领事馆办理;也可以在外国公证处办理并做海牙认证,再到土耳其翻译并公证。
授权范围写得过窄,手续会卡在地契登记环节。委托书中应分别写明以下权限:申请继承证明、办理税务局手续、在地契登记局办理继承过户,以及必要时提起诉讼。地契登记局可能对委托书形式提出额外要求,因此出具委托书前最好先确认授权范围。您在土耳其的身份与居留许可等手续,则属于外国人法律事务,另有一套总体框架。
外国人继承土耳其房产有限制吗?互惠原则与《地契法》第35条
Tapu Kanunu第35条于2012年由6302号法律修订:外国自然人取得不动产,不再以互惠为标准,改为以主管机关确定的国家名单为依据。该条规定,外国国籍自然人取得的不动产以及独立且持续性质的限制物权,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区(ilçe)可作为私人所有权客体面积的百分之十,且每人在全国范围内不得超过三十公顷。
该条还规定了制裁:经查明违反规定取得或违背取得目的使用的不动产,所有人未在给定期限内自行处分的,将被强制处分并折价,价款支付给权利人。这一制裁对继承同样重要:超出第一款限制、通过继承取得的不动产,所有人未在财政部给定的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自行处分的,将被折价,价款支付给权利人(Tapu Kanunu第35条最后一款)。由于部分地区取得不动产须经行政许可,申请前应先核实不动产位置。
该条还规定了处罚:经查明违反规定取得、或未按取得目的使用的不动产,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置的,将被强制变现,价款支付给权利人。部分地区取得不动产须经行政许可,因此申请前应先核查不动产的位置信息。
如果死亡时间较早,还须另行评估继承开始时有效的规定对结果有何影响;这一点属于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裁量范围,没有统一答案。
开始收集材料之前,请先明确三项信息: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死亡时的国籍,以及不动产所在的区。这三项信息决定了适用哪国法律、向哪个法院申请,以及是否会触及第35条的限制。
本页面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关于本主题的常见疑问
1 在土耳其的遗产没有继承人,会怎么处理?
Avukat Esra Ateş
依MÖHUK第20条第3款,位于土耳其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这一规则的依据是国家作为最后继承人的原则,可以防止遗产转归外国。如果事后证明存在继承人,则须结合具体情况另行评估。
2 被继承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在土耳其有效吗?
Avukat Esra Ateş
关于死因处分的形式,MÖHUK第20条第4款援引第7条,并规定按死者本国法形式作出的死因处分同样有效。因此,在外国按当地形式规则订立的遗嘱,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形式无效。但就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而言,还要另行审查遗嘱内容是否符合特留份等土耳其法的限制。
3 继承人中有土耳其公民也有外国人,流程会有什么不同?
Avukat Esra Ateş
适用法律取决于被继承人的情况,而不是继承人;继承人中有土耳其公民,并不改变MÖHUK第20条的冲突规范。变化在程序上:由外国人申请继承证明时,公证处不得出具,因此必须向治安民事法院申请。继承证明须列明全体继承人。
4 土耳其法院出具的继承证明是最终结论吗?以后还能更改吗?
Avukat Esra Ateş
继承证明允许以相反证据推翻;如果发现实际继承情况不同,可以申请出具新的继承证明,或主张原证明无效。因此,已取得继承证明,并不能消除事后发现的遗嘱或未知继承人带来的后果。即使已经完成地契过户,也可能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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