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庇护申请与行政监视:在遣返中心申请国际保护

28 九月 2026 阅读约 13 分钟 0 条评论
土耳其庇护申请与行政监视:在遣返中心申请国际保护
Av. Esra Ateş

Avukat · İstanbul Barosu · Sicil No: 61936

09 10月 2026

在土耳其,国际保护(庇护)申请人的行政监视由 YUKK 第68条单独规定:属例外措施,只能基于四种情形,最长30天。在遣返中心提出申请不会自动获释;法律将此类申请纳入加速审查程序(第79/1-ç条)。程序结束前允许申请人留在土耳其(第80/1-e条),但在危害公共秩序等情形下仍可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第54/2条)。

不少被关押在 geri gönderme merkezi(遣返中心)的外国人,是进入中心之后才提出 uluslararası koruma(国际保护,即通常所说的庇护)申请的。本文说明庇护申请与 idari gözetim(行政监视)之间的关系、YUKK第68条确立的另一套规则,以及如何在行政监视异议程序中运用这套规则。

土耳其的两种行政监视:YUKK第57条与第68条

6458 sayılı Yabancılar ve Uluslararası Koruma Kanunu(6458号《外国人与国际保护法》,简称YUKK)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行政监视,二者不可混淆。

  1. YUKK第57条规定的是:已被作出 sınır dışı etme kararı(驱逐出境决定)的外国人,在驱逐程序完成之前被关押。该条基于五种理由,期限最长六个月,并可再延长六个月。这一制度我们已在“什么是行政监视决定”一文中介绍。
  2. YUKK第68条则适用于已提出国际保护申请的人。该条第2款开篇即规定:“对申请人采取行政监视是一项例外措施。”申请人仅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可被采取行政监视:
  • 对其身份或国籍信息的真实性存在严重怀疑,需要查明这些信息;
  • 需要阻止其在边境口岸以违反程序的方式入境;
  • 如不采取行政监视,将无法查明其申请所依据的要素;
  • 其对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危险。

两者的区别不止在于理由。依第68条,是否有必要采取行政监视须对每个人单独评估;须先考虑第71条规定的较轻义务(在指定省份居住的义务、定期报到),只有这些措施不足时才能采取行政监视。最重要的是:此种行政监视不得超过三十天,条件一旦消失,必须立即终止。

对照表:

第57条(以驱逐为目的)第68条(国际保护申请人)
适用对象已被作出驱逐出境(deport)决定的外国人已提出国际保护申请的人
理由5种理由4种理由,属例外措施
最长期限6个月+延长6个月30天
先考虑较轻措施评估第57/A条措施必须先评估第71条规定的义务
司法审查治安法官(Sulh Ceza Hâkimliği),5天治安法官(Sulh Ceza Hâkimliği),5天
再次申请情况发生变化时情况发生变化时

在土耳其遣返中心可以申请庇护吗?

可以。国际保护申请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地的 valilik(省政府)提出,身处遣返中心时同样可以提出。中心管理部门有义务接收并登记申请。能够证明申请日期很重要:不要只作口头陈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保存回执。

依该法第79条,在中心内提出的申请适用加速审查程序,面谈和作出决定的期限都比较短。这意味着申请必须认真准备。外国人应在第一次面谈时就备齐三样东西:关于其国籍国即遣返目的地国所存在危险的陈述、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人信息(如有)。事后补充的陈述会损害可信度。

提出庇护申请后会自动获释吗?

不会。这是遣返中心里流传最广的误解。提出申请并不会使当事人自动获释。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以驱逐为目的的行政监视期间提出的申请,并将其纳入加速审查程序:最迟在三天内对申请人进行面谈,并最迟在面谈后五天内作出决定(第79/1-ç条、第79/2条)。

申请提出后能否继续依基于第57条的决定关押,法律并未明确解决。在向 Sulh Ceza Hâkimliği(治安刑事法官,下称治安法官)提出的异议中,可以同时提出两个论点:申请人的行政监视受第68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和三十天上限约束(第68/2条、第68/5条);由于在异议和诉讼程序结束前允许申请人留在国内,以驱逐为目的的行政监视的目的已被削弱(第80/1-e条)。但第二个论点有其界限:申请人被认为与恐怖组织有关联,或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构成威胁时,可以在国际保护程序的任何阶段对其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第54/2条)。关于法官如何从程序角度审查该决定,可参阅本所“符合程序的行政监视决定”一文。

不驱回原则如何保护庇护申请人?

该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遣送到会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的地方,也不得被遣送到因其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使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地方。这一 geri göndermeme ilkesi(不驱回原则)是国际保护申请的基础,并能中止驱逐程序。

Anayasa Mahkemesi(宪法法院)也通过临时措施维护这一原则:依 Anayasa Mahkemesi İçtüzüğü(《宪法法院内部规程》)第73条,在申请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其生命或身心完整面临严重危险时,宪法法院可以决定中止驱逐出境(deport)程序。在一起涉及 İstanbul 6. Sulh Ceza Hâkimliği(伊斯坦布尔第6治安刑事法官)决定的案件中,宪法法院裁定,将申请人驱逐至达吉斯坦的处理实际上不得执行(宪法法院个人申请,B. 2015/2037,2016年1月6日)。相反,对于只陈述本国总体战争局势、却未就自身处境提供具体说明和证据的申请人,宪法法院认定其“未履行说明个人处境的义务”(宪法法院个人申请,B. 2020/13340,2022年1月19日)。也就是说,不驱回主张同样需要证据支持。当事人将被驱逐前往国家的相关报告、证明个人所受威胁的文件、证人陈述,都是重要证据。

还要正确理解临时措施与行政监视的关系。临时措施中止的是驱逐,并不会使当事人离开中心。但驱逐一旦被中止,以驱逐为目的的行政监视的理由就被削弱,这在向治安法官提出的异议中是有力的论点;参见“İstanbul 2. Sulh Ceza Hâkimliği(伊斯坦布尔第2治安刑事法官)解除决定”一文。

如何对依YUKK第68条作出的行政监视提出异议?

依YUKK第68条第7款,第68条的异议机制与第57条的异议机制规定相同。申请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律师应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对依第68条作出的行政监视决定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不停止行政监视的执行。治安法官在五天内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异议申请书也可以递交给遣返中心管理部门。

申请书应强调的要点与第57条案件不同。应指出该决定依据的是第68条四种理由中的哪一种,以及该理由是否具体成立。还应说明以下几点:从决定中能否看出为何认为YUKK第71条规定的较轻义务不足;三十天的行政监视期限是否已届满;如以查明身份为由关押,身份是否已经查明。外国人的身份一经查明,该理由即告消失,依法必须立即终止监视。申请书的一般结构可参阅“行政监视异议申请书范本”;异议被驳回后的情况,可参阅“行政监视异议被驳回会怎样”。

驱逐无法实际执行时,行政监视会结束吗?

即使国际保护申请已被驳回、决定已生效,只要驱逐(deport)在事实上无法执行,行政监视就不能无限期持续。有些人因原籍国拒绝接收、旅行证件无法签发、没有航班等原因被关押数月。对这类情况,宪法法院指出,驱逐程序如未以“应有的谨慎”推进,就谈不上剥夺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宪法法院个人申请,B. 2014/13044,2015年11月11日)。关于期限规则,可参阅“行政监视期限”一文。

面临死刑风险:在土耳其获得辅助保护

不能被认定为难民或有条件难民、但如被遣返回原籍国或居住国将被判处死刑或被执行死刑、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或在武装冲突中因无差别暴力而面临针对其本人的严重威胁的人,在身份认定程序后获得辅助保护(ikincil koruma)身份(YUKK 第63/1条)。该身份根据本人面临的风险而非国籍来评估。因此,针对当事人的死刑判决、审判文件或个人所受威胁必须有具体证明,并应尽快提出申请。

阿富汗公民在土耳其申请庇护

阿富汗籍申请人的评估同样针对个人。塔利班对当事人作出的死刑、酷刑或监禁决定等证明个人所受威胁的文件,是申请的基础;仅陈述本国总体局势可能不够(参见宪法法院个人申请,B. 2020/13340,2022年1月19日)。

叙利亚临时保护身份持有人

适用于叙利亚籍人士的 geçici koruma(临时保护)是一种不同于国际保护申请的身份,受 Geçici Koruma Yönetmeliği(《临时保护条例》)调整。持有临时保护身份证的人被送进遣返中心,多数是因为在登记省份以外被查获,或者登记已被注销。处理此类案件的第一步,是查明临时保护登记的状态;如已注销,还要查明注销决定是否已经送达。向治安法官提出的行政监视异议,应与针对注销决定提起的诉讼一并规划。

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

无人陪伴的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携带子女的单身母亲或父亲,以及遭受过酷刑、性侵犯或其他严重心理、身体或性暴力的申请人,属于法律认定的有特殊需要者(第3/1-l条)。他们在国际保护程序中享有优先(第67/1条),在讨论行政监视是否相称时也应主张这一点。详见“孕妇、带子女及患病外国人的行政监视”一文。

法律依据

6458 sayılı Yabancılar ve Uluslararası Koruma Kanunu(6458号《外国人与国际保护法》)第3、4、54、57、63、65、67、68、71、79、80条;Geçici Koruma Yönetmeliği(《临时保护条例》);Anayasa(《宪法》)第19条;Anayasa Mahkemesi İçtüzüğü(《宪法法院内部规程》)第73条;宪法法院个人申请 B. 2015/2037(2016年1月6日);B. 2014/13044(2015年11月11日);B. 2020/13340(2022年1月19日);B. 2016/35009(2019年5月2日)。

本页面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关于本主题的常见疑问

1 在土耳其遣返中心申请庇护后,会被放出来吗?
EA

Avukat Esra Ateş

不会自动获释。法律将在以驱逐为目的的行政监视期间提出的申请纳入加速审查程序(第79/1-ç条)。在向治安法官提出的异议中,可以主张申请人的行政监视受第68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和三十天上限约束。

2 土耳其国际保护申请人最多可被行政监视多久?
EA

Avukat Esra Ateş

依第68条,最长三十天。这与第57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不同。

3 在土耳其的庇护申请被拒绝后,会马上被驱逐吗?
EA

Avukat Esra Ateş

对加速审查程序中作出的驳回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行政法院起诉;法院在十五天内作出判决,判决为终局判决(第80/1-ç、d条)。在异议或诉讼程序结束前允许留在国内(第80/1-e条),但第54/2条规定的例外除外。申请被最终驳回且没有其他在土耳其停留权利的外国人,将被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第54/1-i条)。

4 我的国家正在打仗,凭这一点在土耳其申请庇护够吗?
EA

Avukat Esra Ateş

仅凭国家整体局势可能不够。宪法法院认定,只陈述本国内战局势、却未就自身处境提供具体说明和证据的申请人,未履行说明个人处境的义务(B. 2020/13340,2022年1月19日)。应陈述个人面临的危险,并尽可能提供证明材料。

5 叙利亚人的临时保护被注销并被送进遣返中心,该怎么办?
EA

Avukat Esra Ateş

应先查明注销决定是否已经送达以及注销理由。针对注销决定提起诉讼和向治安法官提出行政监视异议,应当同时进行。

如需详细信息, 请与我们联系 .

评论 (0)

还没有评论。来做第一个评论的人吧!

联系我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