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与破产法规范以国家强制力实现金钱与担保债权的程序。我们处理执行程序、对支付令的异议、异议撤销、查封与取回权之诉。
强制执行与破产法规范以国家强制力实现未获清偿债务的程序,主要法律依据为第 2004 号《强制执行与破产法》。该领域的期间以日计算;错过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期间,将使执行程序确定并直接进入查封阶段。因此,一旦收到支付令,必须不失时机地予以评估。
代理债权人
启动执行程序
选择并实施与案件相适应的程序类型:无判决执行(基于票据或发票)、有判决执行(基于法院裁判)、票据特有的执行程序以及通过质权实现的执行。
异议的撤销与排除
为使因债务人异议而中止的执行程序得以继续而提起的诉讼。在异议撤销之诉中,还可以对无正当理由提出异议的债务人主张拒绝履行赔偿金。
查封与拍卖
对动产与不动产、银行账户与工资以及车辆的查封;实施被查封财产的拍卖及价款的分配。在工资查封中,应尊重法律所保护的不可查封部分。
代理债务人
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就债务、利息或签名提出异议。在期间内提出的异议将中止执行程序。其中对签名的异议适用单独的程序,须谨慎处理。
撤销执行程序与申诉
在债务已过时效、已获清偿,或执行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以及针对执行官员行为的申诉途径。
取回权之诉与撤销拍卖
以被查封财产属于第三人为由提起的取回权之诉;以及针对程序不当的拍卖申请撤销。